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17
摘要: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2011-08-17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8月17日


  网友讨论——

  毒 砂:

  也就是说,属于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但问题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全国人大编写的《物权法释义》中指出“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

  在税总的一些税收协定上,也把林木等作为不动产处理了。

  也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上面林木等得,卖了再割和割了再卖,税收政策差异是很大的。

  税法规定:

  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问题的引申(感谢花房不老姑娘启发我写下这段):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转让不动产是指“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问题主要集中在“其他土地附着物”,税法解释说“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也就是凡是“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都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实这是个兜底条款,也就是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只要转让一律缴纳营业税。

  附着物与定着物——

  这两个概念其实区别不大。

  定着物是指有附着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着物属于不动产。

  附着物则不然,附着物虽然也是附着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但是没有独立实用价值或者说其独立实用价值比较低,其价值必须依靠其附着的房屋土地等才能发挥出来,比如墙纸。附着物是否构成不动产还是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主要看其独立程度。

  因此,适用47号文件时,我们需要对附着的物进行区别,看看是定着物还是附着物,也就是看看是否属于不动产。尤其是在买卖已经装修的二手房,比如商铺或者转让整座写字楼等,这个问题比较突出,那些附属物是不动产,那些不是,要区分清楚。

  困惑:

  如果存在即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又属于不动产范围的东西,咋办?比如,电梯、壁橱等等,期待48号文来解释吧!

  无极小刀:

  林木是《物权法》规范的不动产。征税按照税法规范的不动产认定。

  花房姑娘:

  象热电厂等销售地下管道征什么税呢?这属于定着物吗?江苏省地税局说是征收营业税的,合适否?

  象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的房子,里面的马桶算附着的货物否?整体橱柜呢?空调,灯泡,被子和床呢?到底如何区分是定着还是附着呢?

  文件有两个问题,象地产企业销房子的同时的彩电空调机等,实际上根本靠不上文件中说的9号文件的第二条中的任何一个,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是自产货物,不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自然人销售二手房带着家电,家电本身作为非个体经营者的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这时反而是不征增值税税的。如何适用9号文?

  税务机关核定也不对,也没有说国税还是地税局。

  毒 砂:

  地下管道明显属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合理。

  花房姑娘:

  关于对这个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划分,我感觉还是应该与固定资产的抵扣——附属设施设备的文件,以及房产税的那个相关不可移动的也并入计税原值的文件,一并综合起来比较好,即基本的逻辑思路先按这个,之后再考虑参照一些物权法的解释之类。

  象热电厂的供热管道,建设中允许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售时却征收了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对出售方可能有漏洞,但对承受方却可能会因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而不公平。

  何况地下管道之出售应该不是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的,应该是地役权的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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